关于孤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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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我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3.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是什么?
(1)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免冠照片等。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抚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条件的,应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审查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书面说明理由。
(4)资金发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关于困境儿童相关政策问答
1.哪些儿童属于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2.困境儿童有哪些基本生活保障?
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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