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政策问答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二、政府是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抚恤优待服务工作?
答: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创办接收、安置抚恤优待对象的福利机构。2016年7月,民政厅已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抚服务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16﹞38号),要求各市、县(市、区)多渠道争取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优抚对象。
三、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桂民发﹝2009﹞31号)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段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限额。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照以上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5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缴费,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院费。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药物、诊疗和服务项目中由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额,在医疗补助封顶线以内的,给予医疗补助;
(二)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费用,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和财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测算制定,要切实保障好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五、六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
(三)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负责医疗补助的部门支付。
五、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如何规定?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人事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7〕43号)的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伤残人员包括:民政优抚部门管理的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对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伤残的,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伤残的,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发放,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优抚对象在住房优待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民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租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优抚对象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有什么优待?
答:农村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住房遭灾损毁需要重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予优先安排;其居住的住房属于危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危房改造中给予优先安排,并可以提高一个补助标准等级;其住房条件低于当地一般农村居民需要改建住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一般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答: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9号)第十六条规定,义务兵服兵役期间,其入伍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其家属发放优待金。年度优待金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确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进一步提高征集兵员质量的意见》(桂政发〔2015〕40号)的规定,我区自2016年起,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一体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义务兵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当年给其家庭增发优待金: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80%;
(二)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60%;
(三)一等功,增发40%;
(四)二等功,增发30%;
(五)三等功,增发20%。
十、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有什么优待?
答:现役军人子女需要就读驻地九年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或者幼儿园的,经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由驻军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安排其子女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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