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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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是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被保险人?
答: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被保险人。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的住户。
下列住户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有本地农业家庭户口,但外出工作超过一年且在外地有自购或自建住房的农户。(二)农村地区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住户。(三)无房产权的住户。
二、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哪些?
答: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风暴潮、龙卷风、大风、洪涝、冰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地陷等自然灾害。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撞击。
三、哪些房屋属于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标的?
答:农村居民所有且坐落于乡村(农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属于保险标的。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房屋。
以下房屋不属于保险标的:(一)用芦席、秸秆、茅草、油毛毡、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或屋顶的简易屋棚。(二)不与被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厨房、柴草房、杂物间、禽畜棚、牛栏、猪舍、厕所、粪寮、围墙。(三)单独店面、作坊、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四)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五)出险时尚未建成的房屋。(六)两年(含)以上无人居住的房屋。
四、多户投保户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出现全部损坏应该如何理赔?
答:多户投保户居住在同一处房屋的,以保险年度1月1日前的户口登记情况作为房屋损失理赔的依据。当共同居住的房屋出现全部损坏,且户数小于或等于房屋内除客厅、厨房、厕所等公用部分的自然间数时,以户为单位按保险金额赔付。
五、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
答: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政府承担保费部分,农户住房认定全损每户最高赔付额为 18,000 元/每年,单间认定全损每间最高赔付额为 3000元/每年。通过减灾准备认证的农村社区(即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农户住房因灾认定全损的,每户赔付额为 23,000 元。
此外,允许农户自愿出资购买政策性保险。农户自费投保划分为两档。第一档:自费投保2元,每户认定全损最高赔付额增加3000元,单间认定全损最高赔付额增加500元。第二档:农户自费投保5元,每户认定全损最高赔付额增加7500元,单间认定全损最高赔付额增加1250元。
房屋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按照使用坚固材料(火砖、水泥砖、火烧瓦片、木板)修复实际所需维修费用(含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计算。每一个房间单间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间最高保险金额,所有损坏房间赔偿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每户最高保险金额。
每个保险年度内多次受灾的同一处农村住房,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个保险年度最高保险金额。
六、农户自愿参保如何支付保险费?
答:农户自愿参保的保险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出具投保清单集中投保并将保险费支付给承保公司,也可以个人名义自行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档次由投保人自主选择。
七、农户房屋因灾受损后应该如何报案?
答:农户因灾房屋受损后,农户或村干部可以报告所在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也可以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理赔专线。
八、农户房屋因灾受损现场查勘需要哪些人员参与?
答:一般情况下,除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外,现场查勘时还需要下列人员其中之一参与:县(市、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当地乡镇(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干部。
九、现场查勘时农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答:现场查勘时农户应该提供的材料有:农户的户口簿、身份证件、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储蓄存折)、联系电话、房屋权属证明(产权证、宅基地证、村委证明)等信息资料。
十、现场查勘时必须完成哪些工作?
答:现场查勘时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一)要现场核定损失。(二)要现场核定赔偿标准。(三)要现场填写《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快速理赔表》。(四)要现场三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农户、民政工作人员或村干部)签字确认。
如任何一方有异议都要重启查勘定损理赔程序,再次进入现场重新取证,经三方达成共识后,才能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
十一、现场查勘定损、公示和理赔支付有哪些时间规定?
答:现场查勘定损、公示和理赔支付时限设定3个档次:报案涉及户数为200户以下的,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3天,公示7天,支付理赔款期限为7天;201-499 户的,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7天,公示7天,支付理赔款期限为7天;500户以上的,现场查勘定损时限为10天,公示7 天,支付理赔款期限为10天。
如遇重特大灾害,受灾面广、查勘任务重,可适当放宽查勘时限要求,具体时效由保险公司出险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约定。
十二、有争议的理赔案件应该怎么办?
答: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因被保险人身份认定、保险标的认定、房屋损失情况认定、定损金额等事项发生争议的,依次向县(市、区)、地级市民政部门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民政部门作出争议裁定后,制作《争议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两次裁定结果仍不服的,可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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