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建字〔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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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现将《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城镇人员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城镇化快速推进,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新就业无房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住房还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等问题。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城镇振兴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租金政府指导定价。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各县(市、区)、中泰产业园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行各业干部职工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单位、企业相对集中、从业人员规模大、住房供应紧张的地方,应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各县(市、区)、中泰产业园要制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行机制,加强运营管理,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租赁管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实行先缴后租原则。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干部、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和住房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出保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退出管理办法可参照《崇左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崇政办规〔2019〕3号)实施。
四、房源筹集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产业发展和企业分布情况,项目可安排在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企业集中区,兼顾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高校集中区域等,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以宿舍型形式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三)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共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并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
五、支持政策
(一)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包括新供应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业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各地各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指标单列。可结合产业布局,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业、办公、教育、科研、工业等用地供应统筹谋划,以综合用地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就近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二)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镇中心区、靠近企业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市自然资源局、崇左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三)支持利用企业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不违反规则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四)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设面积相应扩大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允许相关单位、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不违反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在与投资回报期限相匹配的一定年限内,不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六)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效率。项目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价格政策。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地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支持政策,享受相关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指导金融机构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期限和利率合理的开发建设贷款、经营性贷款。鼓励企业发行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发展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国人民银行崇左支行、崇左银保监分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方式,落实工作专班,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担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激励问责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任务未完成的县(区),将启动约谈和行政问责程序;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好的设区市,将给予绩效考评加分。
(三)创新督促考核机制。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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