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
政策通知公告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左市民政局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9/27 4.3k 阅读 357 点赞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左市民政局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9-28 09:00     来源: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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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中心城区各房开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左市民政局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崇左市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桂民发〔2021〕5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的通报》(桂建函〔2023〕142号)等规定,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和自治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配建补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盘活小区既有公共房屋和设施。清理整合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小区业主应大力支持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这项民生工程,共同破解高龄、空巢、独居、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和长期照护难题,促进家庭幸福、邻里和睦、社区和谐;政府所有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可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开发企业自持的房屋改造为养老服务用房。

2014-2022年和2023年至下文之日前已建成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于2024年6月30日前100%完成。

(二)保障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新建居住小区应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首期建筑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023年底前,在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标率达到100%。

(三)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和综合利用。按照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用并重的原则,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在老年人较多的若干相邻小区,集中建设老年服务中心。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多点布局小型养老服务点,作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有效补充,方便小区老年人就地就近接受服务。

三、配建标准

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医养康养等服务的场所,类型包括: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

(一)在建、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以及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首期建筑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

(二)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未达到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标准的,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标准配建补齐,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占地面积较小或者居住户数较少的多个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职责分工

(一)建设单位负责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整体适用、空间连续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一般情况下不宜安排布局分散、功能分割的位置。

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民政部门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在建居住区:建设单位原设计规划方案或设计图纸没有规划、设计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需在2023年底前完成规划变更,并配建补建完成。

已建成居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利用空置房、物业用房、架空层等进行改造为符合要求的养老服务设施场所,或利用空地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改造和新建场所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建设单位在改造或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前需征求小区业主意见,需满足小区全体业主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小区业主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做好服务,共同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社会环境。

(二)市自然资源局。对已建成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的免办理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利用架空层、物业用房改造的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利用空置房或在空地新建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民政部门;负责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建居住区的总平面图调整规划审批;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规划许可、规划核验、产权规范等相关工作,将民政部门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成员单位。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养老服务设施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已建成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免办理施工许可证。配合民政部门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四)市民政局。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群体及需求摸排统计工作,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指导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条件,结合养老需求,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局备案后,按有关规定提供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养老服务中,加强与专业养老机构信息和业务联通,开展技术交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和客户转介等方面的合作,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研究制定已建成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资金补助政策,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确保养老服务设施有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参与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五)市财政局。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协同发展改革委、民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职责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补建有关工作,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七)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养老服务群体及需求摸排统计工作。居住小区项目属地街道、社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服务,做好相关政策解释与宣传发动、服务指导,以及因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等工作。加快推进江州区石景林街道丽金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架构。为确保我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崇左市城市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江州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互相配合推进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摸清底数。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于2023年10月底前清查2014年以来已建成和在建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并填报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统计表(附件1)提交领导小组议定。

(三)分类治理。由市民政局按照清查出来的需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清单,指导开展养老服务群体及需求摸排统计,做好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治理。

(四)强化监管。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等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进度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工作研究会,通报治理进度(附件2),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六)遏制新增。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严格落实在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遏制新增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居住区项目。



附件:1.2014年以来已建成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表

2.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14年以来已建成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情况表


填报单位:

审批人: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年份

居住区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

备注(未配建的,请说明原因及补建措施)

名称

占地面积(公顷)

竣工

时间

规划户数

应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类型

建设形式

总建筑面积(㎡)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












2












......












注:⒈统计范围为设区市城市(包括县级市)。

⒉ 竣工时间指拟完成竣工验收的时间,格式为:****年**月**日。

⒊ 养老服务设施的类型包括: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机构等。

⒋ 建设形式包括:与其他设施统筹建设、独立建设等。

⒌ 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在备注栏明确属于哪种情形:(1)立项用地许可阶段未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提出规划条件;(2)建设规划许可阶段未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审批配建项目;(3)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等。

附件2

居住区配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居住区名称

户数

应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实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类型

建设形式

服务人口规模(万人)

服务内容

工作进展

投资金额(万元)

是否具备医养结合能力(是/否)





































注: 1.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包括设区市和县级市)。

2.类型包括:老年服务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等。

3.建设形式包括:与其他设施统筹建设、独立建设等。

4.服务内容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助餐助行、上门照护等。

5.工作进展包括:已立项、完成设计方案、已开工、已建成等。

6.具备医养结合能力是指运营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