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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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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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屠宰厂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等,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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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肥料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
现场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农用微生物产品标识要求》以及肥料产品质量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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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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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渔业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
渔港、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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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十五条: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
动物防疫检查站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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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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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动物诊疗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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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渔业船员、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第三十八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条件、培训情况、培训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师资情况和教学情况、培训设施设备和教材的使用及补充情况、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档案等。 |
渔业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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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单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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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
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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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 |
现场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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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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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 |
现场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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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许可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蚕种生产、 经营许可证。 |
蚕种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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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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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和资料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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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现场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标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标准(2020年修订)》《兽医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疫苗生产企业生物安全三级防护标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GMP检查验收细则》《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以及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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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
现场检查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宠物饲料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饲料卫生标准》《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关于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饲料标签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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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国家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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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部门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奶畜饲养、生鲜乳生产、收购企业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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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安全生产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部门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使用单位或个人 |
现场检查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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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 |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从事与病原微生物相关活动的机构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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