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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16/08/23 9.6k 阅读 402 点赞

崇左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16-08-24 00:00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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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系统业务主管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障人福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组织,设立消防专项资金,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灭火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消防档案资料,随时备查。

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对管理运营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与其他场所合用的,应与相关单位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的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配置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包括单位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人员组织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奖惩情况;各类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架构,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重点岗位人员、电气焊工、电工人员情况。

(四)工作部署落实。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机构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

(五)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六)隐患排查整改。包括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包括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灭火疏散。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记录;专兼职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火灾情况记录。

第三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达到建设微型消防站要求或有条件的,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二)消防员负责扑救初起火灾;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熟练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并落实器材维护保养;参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接到火情信息后启动预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有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室内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季度至少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场所内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能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并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社会福利机构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使用明火。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

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在安全出口、疏散门、消防器材存放点及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指明安全逃生路线、操作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并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六章消防宣传培训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养老行业协会等行业发展自治和促进组织应发挥消防安全指导推动作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列入日常服务人员管理、入住对象宣传项目。采取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海报,及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形式,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提示。

第二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必须组织新上岗服务人员参加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使服务人员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火场协助机构入住社会福利对象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入住对象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生活自理的入住对象进行安全防护和疏散训练,重点熟悉疏散通道,协助工作人员做好其他入住对象的疏散。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人员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单位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需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利用家属探望时机,向家属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家属消防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祥和环境。

第七章消防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做好灭火和应急疏散准备,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架构,包括:灭火行动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和搬运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机构入住对象搬运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六)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第八章防火检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制定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操作规程,并按下列要求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每日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一、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三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夜间、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消防安全值守,对值班巡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要立即报告值班院领导,由值班院领导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落实巡查制度。设备及线路的敷设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火灾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将收住人员居住房间、活动场所、厨房、医务室、中心控制室、配电室、库房、独立供暖锅炉间、消防水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巡查和应急值守。应当加强院区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三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入住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火种管理,房间使用蚊香、蜡烛、酒精等物品应当有专人现场看护,待燃尽或使用完毕后由服务人员带走,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天对用火设备和电气线路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人员住房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烟花爆竹禁放点,严禁在院区内和院区周边1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巡查看护;定期组织做好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品清理;紧急情况下,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引导和搬运入住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第三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第九章考核评价制度

第三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严格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评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

第四十条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行业业务管理,通过督查检查、考核评价等行政和经济管理手段,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部门将通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章火灾事故处置

第四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四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应按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

第四十三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五条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火灾调查。

第四十六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依照单位内部奖惩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自觉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夯实社会福利机构火灾防控基础。

第四十八条直属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本机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五、火灾隐患整改;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本机构及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相、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的案例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机构全体员工提高消防安全的警惕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员工培训中,对机构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实际操作的培训。

三、新入职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不少于4小时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及自救逃生知识才能上岗。

四、机构全体员工一年内必须重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应急程序》和灭火实操培训。

五、特殊工种岗位必须到国家认可的机关进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

六、每半年组织员工观看一次火灾案例录像宣传片。

七、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板报比赛。

八、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九、宣传培训组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的签名进行记录并存档。

防火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保证本机构消防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一、防火巡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检查巡视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进行;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经理报告。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部门当场改正。

三、防火巡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填写记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消防门有无堵塞,是否关闭严实;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是否到位;

7.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用电、用气阀是否关闭;

8.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商场、市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为加强保证场所消防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一、防火检查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检查巡视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进行。

二、防火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责任部门当场改正。

三、防火检查人员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检查应填写记录;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设施正常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4.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的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5.防火巡查开展情况,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的内容。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本机构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确保应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畅通,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等。

三、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疏散设施。

四、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等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认证。

五、各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的安全疏散设施,设备维护组负责日常测试和维护,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禁止在疏散楼梯和通道上堆放杂物、防火门处设置障碍杂物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二)严禁将杂物摆放在黄线区域外;

(三)在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四)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随手关闭;

(五)不得随意遮挡、挪动、试验应急灯具及疏散出口指示标志;

(六)严禁随意操作防火卷闸卷帘等设施。

六、检查巡视组每天应对机构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应急灯、标志灯完好情况,防火门的关闭情况等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机构配备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来灭火灾的专用工具,必须处于完整良好的状态,为保证其能达到迅速有效得扑灭初起火灾的预期目的,检查巡视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格按照机构月度维保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具体内容如下:

(一)灭火器、消防栓箱内设施每月检查,定期检测更换;

(二)防火门每月检查;

(三)出口灯、应急照明每月检查,每季度放电检测一次;

(四)消防栓每季度试喷水一次,检测水流量和水柱高度等;

(五)消防水流开关、报警阀、控制阀每月检查,每六个月检测一次;

三、所有设备设施维保、测试要做好记录,存档以备检查。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各区域、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二、检查巡视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巡查时发现有任何火灾隐患时,立即拍照并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详细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任部门应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在非吸烟区吸烟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四)防火门被杂物顶住,闭门器损坏等影响常闭功能的;

(五)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的;

(六)遮挡安全出口标志、应急灯和消防广播的;

(七)损坏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

四、设备维护组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积极组织整改,因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按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动火前,必须事前向保安部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动火人必须持有效作业资格证。动火区域不准堆放可燃物品,施工人员严禁吸烟。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关消防管理的规定。

一、动火前“八不”:

(一)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二)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三)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四)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五)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六)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不动火。

(七)在高空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动火。

(八)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二、动火中“六要”

(一)动火前保安部要跟进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施工人员要一人施工,一人在现场监护。

(三)现场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四)保安部主管要对施工动火现场定时巡查。

(五)发现火灾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和报警。

(六)施工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一查” 

(一)施工动火人员在动火结束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二)动火结束后,保安部主管应检查现场,确保无任何隐患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结束栏签字,并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到消防安全经理处存档。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杜绝火灾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强化用电管理,制定以下规定:

一、非专业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二、操作人员操作各种电器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专业电工的安全指导。

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指派无证电工人员进行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四、机构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电器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五、需增加设备或更改用电线路时,必须向机构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由机构派专业电工安装。

六、各用户和员工严禁随意安装、更改电器设备及擅自增加设备用电容量。

七、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八、机构各办公室下班时要确保关闭空调和灯光等用电设施,节约用电和环保。

九、保安部定期对机构内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微型消防站联动制度

一、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在3分钟内赶赴本辖区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熟悉所在辖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辖区现役公安消防队负责对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开展灭火救援业务培训,落实联勤联训制度,定期对微型消防站执勤战备工作进行督导,包括人员在位情况,装备保养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

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一、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五、熟悉所在社区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六、负责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完整好用;

七、接受辖区消防中队调派,参与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工作。

微型消防站站长岗位职责

一、组织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社区的道路、水源和辖区重点防控单位(场所)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五、定期派员到辖区消防部门开展脱岗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六、定期向社区报告工作情况。


消防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辖区的道路、水源、单位场所基本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的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五、微型消防站驾驶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所在辖区的道路、水源情况,熟悉重点防控单位所处具体位置;

(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安全经理负责制定灭火、疏散应急预案,交机构总经理审批通过。

二、机构举行的所有灭火、疏散演习严格按照本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实施。

三、机构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灭火疏散演习。每次演戏可分区域组织商户参与。

四、机构全体成员联合消防大队、中队,每年举行一次模拟真实火灾扑救疏散演习。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结束后,演练负责人要对演习进行总结和讲评,提高预案演练的水平。

六、消防演练后由保安部经理填写详细记录,存档。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机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所有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定由正式有证电工进行操作。

三、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丝和保险装置,电器、机械设备不得长期满负荷使用。

四、电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严禁堆放纸皮和杂物,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沙、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处理。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商场、市场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表彰、物质奖励:

(一)按照所签订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书》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全年无火灾事故的,积极参与消防管理和各项消防安全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消防法规,对查出火灾隐患能及时整改,预防措施到位,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健全,消防设施完好无损的;

(三)积极开展消防教育活动,组织本部门人员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培训工作,事迹突出的;

(四)消防业务水平训练、竞赛中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团体和个人。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行为,以及不履行《防火安全责任书》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一)各部门在一年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的,除取消该部门评选资格外,还要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处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当事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对故意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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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