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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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特此向社会发布,正式在广西民政工作领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编制清单的目的、依据及紧迫性
(一)目的。印发此清单,可以进一步界定信访工作职责边界,明确信访部门该管哪些信访事项,职能部门该管哪些信访事项。同时,也能告知信访人他们提出的事项该找哪个部门去投诉,从而促进职能部门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有效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明确“分类处理清单”后,将改变信访部门站在前台穷于应付“对付”信访群众的常态,转变为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这样一来,既减轻了信访部门压力,减少信访事项在部门之间“空转”现象,又能让信访人的诉求及时有效得到解决,从而缓解民政信访突出问题。
(二)主要依据。一是《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二是自治区民政厅权力清单(桂政发〔2015〕49号调整版),三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民政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桂民发〔2015〕58号),四是《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调整版),五是《县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权力清单(根据桂政发〔2015〕49号文件调整),六是自治区信访联席办《关于制定和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清单”的通知》(桂信联办发〔2016〕24号)。
(三)紧迫性。为改变“信访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模糊状况,国家信访局于2014年在民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卫计委、国土部等五部委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改革试点,民政部2015年2月制订并印发了《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在全国民政部门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制度改革。目前,全国各省市区均已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我厅在2015年9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制度改革工作。之后,2015年底,信访处提出了以内部监督规范形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民政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试行)》意见,但在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征求自治区法制办的意见中,认为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制订。经咨询民政部信访办,他们也认为此类文件不属规范性文件,信访部门也不宜印发针对信访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全国其他省市区也多以内部指导性规范文件印发执行。虽然我厅已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制度改革工作,信访处也在经征求各市及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民政信访投诉请求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分类清单尚未编制印发各地,致使各地在推进中难以操作。为此,信访处提出今年要印发清单供各地民政部门在办信接访中参考,同时自治区信访局也要求各区直部分在5月份提供各部门的清单。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区直单位未能及时报送。因此,编制并印发此清单,十分紧迫。
二、编制清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和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应当以开展“创新创制”建设为契机,切实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不折不扣、迅速坚决地贯彻落实好这项任务,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及时制定并公布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清单是推进“阳光信访”的必然要求。根据民政部确定的判断“法定途径”的具体标准,认真梳理我区民政领域信访投诉请求,在部下发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细化补充有关内容,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来访接待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是为打造民政工作领域“阳光信访”提供制度保障的必然要求。
(二)健全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是“责任信访”的具体要求。做到“责任信访”,首先要厘清信访部门的责任。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主要负有受理、交办、转送、协调、督办等职责。各级信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期限,履行好这些职责。其次,要压实有权处理部门的责任。“解铃还须系铃人”,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对于不合理的诉求,也要把政策解释到位、思想疏导到位并履行告知义务,引导群体通过法定途经依法信访。因此,清单的编制进一步明确了信访工作机构与业务工作机构职责分工,加强衔接配合,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凡是导入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机构要承接好后续分类处理工作,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依法及时充分履行好民政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也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健全完善会商、转送、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从而避免群众投诉无门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升级。
(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推进“法治信访”的根本要求。推进法治信访,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信访工作。对群众诉求,要善于用法律政策来衡量,把“案清事明”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要求,做到基本情况清、主要诉求清、主体责任清、化解方案清、工作措施清,在此基础上推动“案结事了”。因此,认真研究编制法定分类处理清单,准确甄别群众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将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把法定途径作为应选项和必选项,坚定不移地导入法定途径依法定程序处理,坚决杜绝因为信访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阻力而把法定途径作为可选项、备选项的不敢作为行为。清单制定后,只有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且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事项提出”规定的,才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是规范信访秩序的有效措施。当前,许多信访人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不适时势的思维,本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事项,却无理要求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针对这个问题,中央和自治区都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文件,对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公民诉求,导入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并明确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从目前情况看,“访诉分离”以及“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制度的实施,效果明显,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司法和法定途径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信访程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清单的印发,将有效地改变长期以来民政信访群众形成的“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旧的不适合时势的习惯,打造民政工作领域“法治信访”新格局。一方面,通过信访窗口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群众的政策解释和说服劝导工作,不断强化法律在群众心目中化解矛盾的地位和权威,引导群众自觉自愿按照法定途径解决信访诉求,从而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逐级走访,将大大减轻重信重访压力,减轻群众信访的成本。一方面,通过印发宣传手册、制作视频、张贴流程图等简明易懂的形式,宣传投诉请求的提出途径、依据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的程序,让群众明白“该找谁、怎么办”,还可以让基层民政干部职工掌握分类处理的工作要求,从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办信的能力。
本《清单》按照信访人的信访目的,将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分为意见建议、内部申诉、调解仲裁、纪检监察举报申诉、行政监察举报申诉、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等七类、70个小事项。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对内部人事申诉类、调解仲裁类、纪检监察举报申诉类、行政监察举报申诉类、行政执法类、政府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区分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投诉请求、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等,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工作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事项清单》(桂民发〔20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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