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以及公共服务事项操作规程(社会组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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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许可对象: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许可数量: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许可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4)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收取送分管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意见、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由市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发文与公告
1.岗位负责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起草准予登记文件,送分管领导会签,局长签发;
(2)将文件送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许可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许可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许可数量: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许可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内;
许可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4)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收取送分管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分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意见、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由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发文与公告
1.岗位负责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起草准予登记文件,送分管领导会签,局长签发;
(2)将文件送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
许可对象:中国公民。
许可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许可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许可数量: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许可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许可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4)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收取送分管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查意见、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登记,由市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发文与公告
1.岗位负责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工作人员、分管领导、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起草准予登记文件,送分管领导会签,局长签发;
(2)将文件送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并在电视台进行公告,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崇左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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