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民办非企业单位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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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每年参加年度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累计二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具体法规内容详见附件2)。经查,自2017年以来,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累计2年以上不参加年度检查:
1.崇左市桂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崇左市交通职业培训学校;
3.崇左市婧岚职业培训学校;
4.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5.崇左市翔浩气排球俱乐部。
根据有关规定,现责令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2年3月10日前参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我局。逾期不说明情况或没有完成整改,我局将按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启动撤销程序,并依据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将被载入异常名录。经法定程序撤销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被撤销的单位法人承担。
联系人: 黄圣文电话:0771-7833067
承办科室: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附件:1.整改方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崇左市民政局
2022年2月18日
附件1
整改方案
一、整改时间
2022年2月20日至2022年3月10日。
二、整改内容
(一)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及再完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重新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查找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五)制定整改措施并实施整改;
(六)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整改验收
上述各项整改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整改到位,并将书面整改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盖章)后报我局社会组织管理科。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实施撤销登记。
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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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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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抄送: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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