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民罚决字〔2023〕第01号)
2023-03-07 09:00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崇左市华鼎轮滑协会(法人:刘东贵,住址:崇左市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10栋2单元501号)。
经本机关查明,崇左市华鼎轮滑协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检。以上事实有崇左市民政局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崇左市华鼎轮滑协会以上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崇左市华鼎轮滑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崇左市华鼎轮滑协会收到本决定书后即上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崇左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