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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民复〔2024〕12号关于核准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章程的批复

2024/03/14 1.9w 阅读 287 点赞

崇民复〔2024〕12号关于核准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章程的批复

2024-03-15 17:30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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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

  报来申请修改章程核准的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学校修改章程予以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我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复。

附件:1.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章程

2.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核准表

崇左市民政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

第二条 1.本单位的性质是私有制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

2.本单位的宗旨是学校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开展党建工作,培养“博学儒雅、模范群伦”的现代中学生。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崇左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崇左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环城东路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八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广西华大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蓝双华、黄园耀,金额:蓝双华51万元、黄园耀49万元。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办学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普通高级中学;

(二)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高中。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计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四)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教学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有关教学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中层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中层机构以下)负责人;

本校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暂为原理事长(待本校于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后重新选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社会组织修改章程核准表

单位名称

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关于修改学校章程的会议

通过形式

开会表决通过

时    间

2024.02.27

应到人数

7

实到人数

7

同意人数

6

反对人数

0

弃权人数

1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序号改为:第一章第二条1.内容修改为:本单位的性质是私有制公司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

2.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博学多才,国际视野,创新进取的新时代接班人。序号改为:第一章第二条2.内容修改为:本单位的宗旨是 学校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严格开展党建工作,培养“博学儒雅、模范群伦”的现代中学生。

3.将原章程第一章第四条 序号改为:第一章第三条

4.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 序号改为:第一章第四条

5.将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崇左市环城东路5号。序号改为:第一章第五条 内容修改为: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环城东路5号 。

6.将原章程第一章第七条 序号改为:第一章第六条

7.将原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序号改为:第三章第十四条

8.将原章程第二章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崇左市华大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额:100万元。 序号改为:第三章第十五条 内容修改为: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者:蓝双华、黄园耀 ,金额:蓝双华51万元、黄园耀49万元 。

9.将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招收崇左市区域初中毕业生;(二)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全日制寄宿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序号改为:第三章第十六条 内容修改为: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办学许可证为准):(一)办学类型:普通高级中学 ;(二)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高中。

10.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序号改为:第四章第十七条 内容修改为: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序号改为:第四章第十八条 内容修改为: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2.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 序号改为:第四章第十九条

13.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条 内容改为: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14.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 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15.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五条 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16.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内容改为: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三)聘任、解聘校长;(四)制定发展计划;(五)审核预算、决算;(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7.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七条 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18.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内容改为:本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四)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材料;(五)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9.将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 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20.将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序号改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内容改为: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1.将原章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黄园耀。序号改为: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内容改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暂为原理事长(待本校于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后重新选任)。

22.将原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序号改为: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23.将原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序号改为: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24.新增内容: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5.新增内容: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26.新增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2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

承办人:

(公 章)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审定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业务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崇左市教育局。

崇左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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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