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澳台、涉外、涉华侨离婚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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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一)婚姻登记机关具有职责(崇左市范围内,只有崇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婚姻登记的职责);
(二)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信息变更的当事人须提供变更证明)。
二、离婚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材料齐全且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受理登记离婚申请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告知理由。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双方当事人于三十日内持规定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材料,共同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予以登记受理、颁发离婚证。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有关证件和材料,并告知理由。
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后,双方未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登记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香港居民: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四、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香港居民: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双方当事人各2张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
(五)如当事人身份或信息变更的,需提供有权机关或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六)《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或者该回执单遗失的书面情况说明。
五、崇左市办理涉港澳台、涉华侨、涉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
1.崇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崇左市太平路2号崇左太平古城游客中心旁。
咨询电话:0771-7831316。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 12:00,下午14:30 - 17:30。
注:法定节假日如有安排另行通知。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八桂有约”,关注后可查看广西区内各婚姻登记处情况,了解各婚姻登记处办理权限,按提示选择婚姻登记处预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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