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民发〔2025〕17号崇左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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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文明办、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老龄办、国资委、医保局、消防救援大队: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5〕19号)要求,健全我市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推动我市农村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锚定发展方向
(一)科学纳入规划体系。将农村养老服务纳入各县(市、区)“十五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辖区农村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地理分布特点,明确本地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思路、阶段目标、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确保规划兼具前瞻性与可操作性。
(二)压实改革工作责任。每年将农村养老服务改革任务列入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聚焦农村养老服务领域设施不足、使用率不高、专业人才短缺、服务覆盖面不广等重点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改革措施,优化政策衔接机制,整合资金、土地、人才等资源力量,破解发展瓶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优化资源配置,夯实服务基础
(一)推进设施项目建设。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项目申报中央和自治区福彩公益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等支持,认真贯彻实施边境地区民政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2025-2027年)和广西“暖心民政”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照护为核心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保留使用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有场地、有设备、有服务”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设施网络。
(二)提升设施供给质量。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对现有机构(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满足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照护需求。支持将闲置的集体用房、学校、卫生院附属用房等设施,按标准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改造资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推动设施功能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点等设施功能整合,如在政务服务中心增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增强设施综合使用效益,实现“一场多能、一址多用”。
(四)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以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发展养老服务,重点支持开展老年人需求调查、能力评估、照料护理、照护技能培训、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等服务,规范服务流程与质量标准,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三、健全联动机制,畅通服务网络
(一)强化县级机构核心作用。以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载体,建设集“服务管理、资源调度、应急响应”于一体的县级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采取“1(县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N(乡(镇)级养老服务中心)+N(村级养老服务站)”模式,辐射带动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拓展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功能,打造农村养老服务“中枢大脑”。
(二)明确乡(镇)机构职能定位。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重点承担专业照护(如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喘息服务)、服务转介(对接县级机构与村级站资源)、资源链接(整合本地志愿者、社会组织、企业资源)任务,建立“日常照护+临时托养+转介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为周边村(社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捷服务。
(三)激活村级服务站效能。可依据农村幸福院“乐龄汇”“享老中心”等打造村(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互助养老+便民服务”为核心,组织开展老年人需求调查、健康监测、文化娱乐、邻里互助等活动,依托村“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助老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打通农村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构建“县核心、乡枢纽、村末梢”的三级联动格局。
四、建强服务队伍,提升专业能力
(一)规范公办机构编制管理。鼓励各县(市、区)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新建或改(扩)建1所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单位级别和编制数量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开发助老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结合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与就业帮扶政策,因地制宜设置农村助老公益性岗位(如养老协管员),统筹岗位数量、招聘标准、薪酬待遇,规范人员招聘、岗前培训、日常管理与实绩考核,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上岗,实现“就业帮扶+养老服务”双向促进。
(三)培育基层老年协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社区)依法登记设立基层老年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助、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等方式,为协会开展为老服务提供资金与场地支持。引导老年协会组织老年人参与互助养老、文化活动、政策宣传等工作,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
五、强化要素保障,筑牢发展支撑
(一)保障土地供应。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乡(镇)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要落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明确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位置、面积、建设标准等具体要求,严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二)完善设施功能。支持新(改)建一批县、乡(镇)、村(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按照“适老化、便利化、人性化”原则,配备健身器材、文娱设施、助餐设备、康复器具等,拓展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娱等为老服务功能。
(三)提升照护服务能力。依托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等,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每年针对养老服务领域开展护理员、管理员培训,提升养老机构(设施)管护水平;大力支持开展家庭成员基础照护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失能照护、常见病预防、应急处理等知识,增强家庭养老照护能力,减轻家庭照护负担。
(四)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县级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与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对口指导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培训和检查,重点排查食品采购存储、消防设施配备、用电用气安全等隐患,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安全有序运营。
六、创新运营管理,提升运营效能
(一)推行县级直管模式。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于2026年底前有计划推进将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统一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统筹调配人员、资金、设施资源,统一制定服务标准与运营方案,乡(镇)、村(社区)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收集、服务协调、安全巡查等管理服务工作,避免“小散弱”运营问题,提升规模化、专业化运营水平。
(二)规范公办机构收支管理。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全面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所有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按预算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收入管理与绩效激励制度,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与工作人员绩效薪酬挂钩,激发机构运营活力与服务积极性。
(三)拓宽公办机构运营路径。优先支持举办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对管理人员、专业力量不足的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专业养老企业联合经营等方式,引入外部专业资源补充服务能力。暂不具备公建公营条件的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民营品牌企业运营,明确运营期限、服务标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要求,加强运营过程监管。
(四)建立帮扶机制。指导辖区内运营薄弱的养老机构(设施)与市级遴选的优质养老机构建立帮扶关系,通过派员跟班学习、共享服务资源等方式,帮助薄弱机构(设施)提升服务质量与运营能力,实现“以强带弱、共同发展”。
七、深化医养结合,满足健康需求
(一)推动医疗机构转型与合作。支持乡(镇)卫生院按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或增设养老服务专区,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一体化服务;与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就医绿色通道,按约定组织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施)开展巡诊等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二)拓展居家医疗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建立、健康监测、慢性病管理、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重点关注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实现“居家养老、医疗护航”。
(三)优化设施空间布局。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优先支持农村养老机构(设施)、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与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毗邻建设,实现“医养设施就近布局、资源共享”,减少老年人就医往返成本,提升服务便利性。
八、扩大普惠供给,惠及更多老人
(一)分类扩充普惠服务。全面落实农村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要求,明确兜底保障型机构重点收住特困老年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在保障兜底需求基础上统筹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服务;普惠支持型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服务中低收入群体;完全市场型机构实行优质优价,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建立健全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政策扶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标准,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普惠型农村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落实上级关于土地、税费、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降低运营成本。支持社会组织、慈善力量通过捐赠设备、资助服务、开展公益项目等方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发展格局。
(三)规范公建民营收费。科学测算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设施使用费收取标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运营方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获得合理投资收益,确保机构可持续运营。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崇左市关于养老服务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护理补贴等政策,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减轻机构运营负担,防止成本转嫁导致收费过高。
九、加强质量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开展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县、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等级评定,从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引导机构对标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二)完善运营评估机制。落实自治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评估指南,定期对运营机构开展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运营协议。
(三)推动智慧养老应用。结合崇左市农村实际,推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为居家老年人配备智能手环、紧急呼叫设备等,实现定位、健康监测、应急呼叫等功能;在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推广智能监测、远程诊疗、康复辅助等技术,提高服务精准化、个性化、智慧化水平,弥补农村专业服务力量不足的短板。
(四)发展为老志愿服务。支持建立农村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吸纳青年志愿者、低龄健康老年人、村医村干等加入,鼓励志愿者就近就便为高龄、失能、独居、空巢等困难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陪伴等多样化志愿服务。
十、促进协同发展,增强造血能力
(一)拓展服务对象范围。支持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善的农村养老机(设施)构面向社会开放,收住社会老年人和辖区外旅居养老人群,丰富服务对象结构,提升机构入住率。
(二)推动事业产业融合。支持基础条件优越的农村养老机构(设施)立足本地自然风光、民族文化与特色农业资源,纳入旅居养老精品路线规划,开发“康养+旅游”“康养+文化”“康养+农业”等旅居养老产品,提升品牌影响力;同时鼓励农村养老机构(设施)与本地特色企业合作,开发老年食品、文化娱乐等养老产品,延伸产业链,实现“以事业带动产业、以产业反哺事业”,增强农村养老服务自我造血功能,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崇左市民政局 崇左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中共崇左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崇左市教育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农业农村局 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崇左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崇左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崇左市医疗保障局崇左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崇左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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