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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0/05/17 1.7w 阅读 529 点赞

崇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0-05-18 11:15     来源:崇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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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科室) 法律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编码 项目 子项 法  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流程图 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人事教师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 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自然人 3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2 流程图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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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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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分立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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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变更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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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5.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7 流程图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人事教师科 1.【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规章】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24个工作日
8 流程图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人事教师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5号,2009年国家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24个工作日
9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0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1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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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对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3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4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5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6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7
对民办学校及其出资人违法取得取回回报行为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8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19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20
对民办学校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21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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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23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社会组织或公民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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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1.【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2.【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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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参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1.【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考生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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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学校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一)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2、对学校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二)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3、对学校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三)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4、对学校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四)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5、对学校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五)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学校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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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1、对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第(一)项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考生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2.对考生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教育局 崇左市招生考试院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第(二)项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考生 9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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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学幼儿园办事服务公开进行监督
行政检查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2.【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七)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社会组织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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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审验及高中学历证书核发
行政确认 市教育局 基教科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基教〔2014〕25号)第三条第二款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指导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2.【规范性文件】《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南教〔2015〕9号)第三条第二款  南宁市教育局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南宁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电子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电子学籍系统)顺畅对接;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公民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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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表彰
行政奖励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2004年2月26日)要运用各种方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介绍古今中外的杰出人物、道德楷模和先进典型,激励他们崇尚先进、学习先进。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社会组织或公民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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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教育局 基教科 职成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公民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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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