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教育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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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教育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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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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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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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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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监管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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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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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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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监管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国家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4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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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监管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8号发布,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2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规章】《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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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小学招生考试监管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国家主席令第45号公布,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三条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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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小学招生考试监管 |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罚 |
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第(三)项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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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小学招生考试监管 |
考生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考生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
市教育局 |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一条第(一)项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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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小学(幼儿园)常规管理监管 |
对中小学幼儿园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
社会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教育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2.【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七)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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