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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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崇左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启动业主表决比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持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与《民法典》相配套衔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规定,《崇左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启动业主表决比例为“由本楼栋(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
二、《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有哪些变化?
《实施细则》扩大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适用范围,即包括:部队在我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休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包括军休干部休养所、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站)等已向个人发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或者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房屋,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2018年12月6日以前,在我市国有土地上依法依规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层数为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无电梯的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集资建房,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若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三、如何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质量安全?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房屋建成后再实施的改造项目,包含基坑开挖、土建施工等建设工程和电梯安装等特种设备安装行为。为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实施“双线监管”,即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分工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加强监督管理。
四、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业主提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时,该如何进行协商调解?
针对公示和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能提出实名制反对意见这一情况,《实施细则》明确需引导相关当事人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属地人民政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解决;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加装电梯异议纠纷的调解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如自我协商不成或经业主委员会组织协商后仍未成功调解的,由属地社区居委会、街道或者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积极搭建沟通协商平台,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尽可能消除意见分歧、达成共识,实现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五、《实施细则》在政策上主要有哪些减免政策、保障措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工程规模虽小、社会效益很大,是一项惠及群众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政府给予相应财政补贴并出台政策多方面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减轻加装电梯业主的经济负担。从支持惠民工程、为民办实事、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高质量开展以及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等方面综合考虑,参考其他市的经验做法,《实施细则》从规划技术条件、减免政策性收费、优惠服务费用等方面保障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多项利好政策:
(一)适当放宽规划技术标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再办理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相关手续,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
(二)减免政策。一是对加装电梯工程的业主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二是因加装电梯依法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再另行测绘,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三是加装电梯工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规划核实等审批手续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装电梯涉及供电接入或者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改迁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公布办事流程,只收取基本人工和基础材料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中泰产业园管委会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加装电梯“一站式”受理窗口。
六、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建发〔2018〕1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桂建发〔2019〕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财政资金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发〔2020〕15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1号)》等规范性文件。
《崇左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771-782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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