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退建安劳保费的通告
2021-07-19 10:25
来源: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2〕42号)有关规定: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率标准计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附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
近期,我市拟清退存在专用账户未办理核退建安劳保费。请未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的企业(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地劳保机构办理清退手续。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9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