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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2024/11/21 4.5k 阅读 122 点赞

崇左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2024-11-22 16:00     来源:崇左市气象局     作者:林思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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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共36项,其中行政处罚2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1项。


崇左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崇左气象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共36项,其中行政处罚24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1项。

序号

实施

层级

权力分类

事项

名称

实施依据

承办的职能部门机构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10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11月1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2号发布)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11月14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2号发布)第三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负责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把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2.【规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10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同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4

自治区、市两级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七)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单方面进行传输的。”

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5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5.【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6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3年1月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8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7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8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建设单位未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9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18年8月9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0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4.【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18年8月9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1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2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3

自治区、市两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行政法规】《行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2.【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4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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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九条第三、四、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自治区级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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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升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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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同上)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8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19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第三十六条第一、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发布,2018年8月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发布,2018年8月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5.【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0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3.【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发布,2018年8月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5.【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1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三十五条第一、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4.【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发布,2018年8月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第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5.【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2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同上)

4.【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3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4.【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5.【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6.【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4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同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同上)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同上)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同上)

6.【规章】《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同上)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同上)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同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罚缴分离”,擅自收取罚款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同上)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同上)

3.【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上)

4.【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同上)

5.【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八条。(同上)

6.【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同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5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强制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 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违法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6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0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10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测和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移送责任: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5.监管责任: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1月1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三项“各级气象 主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的。”

6.【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7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二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和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气象技术装备、气象业务等行业标准,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台站档案变动情况等有关资料,遵守气象资料汇交制度,依法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监督管理。”


3.【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4.监管责任: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不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未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8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监管责任:对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4月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29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管理

1.【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4.【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移送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移送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
5.监管责任:对违反涉外气象活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1.【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3-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 【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的管理。”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5-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5-3.【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十七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气象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5-4.【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6月1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论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0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的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类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订)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5.【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6.【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4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2022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7.【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01年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号发布,2018年8月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第十四条“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监管责任:对违反防雷减灾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1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监管责任: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4-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2020年1月2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8号,2020年3月27日予以修订)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主管机构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5.【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2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将升放气球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升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监管责任: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行政法规】《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同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3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1.【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监管责任:对违反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4-2.【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2020年3月12日予以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行政法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未按规定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同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4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外,公众有权查阅执法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4.监管责任: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许可要求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5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学校等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3年1月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82号)第六条第四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
3.处置责任:对不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4.监管责任:对学校等单位未按要求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4-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3年1月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82号)第六条第四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行政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予以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5.【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办法》(2013年1月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规章】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同上)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36

自治区、市、县三级

行政检查

对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18年8月9日予以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及个人(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3.处置责任:对违反气候资源保护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1。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18年8月9日予以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行为。”

4.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同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同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同上)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同上)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2018年8月9日予以修订)第二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编制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二)对不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备案;(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5.【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1月1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七条。(同上)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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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