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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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人:崇左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韦绍政
职务:党委书记、局长
被委托人:崇左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高利国
职务:支队长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部分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范围
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市级权限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及事项
(一)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以甲方的名义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采取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三、甲方的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乙方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四)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四、乙方的职责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依据正确、处罚恰当,并及时报甲方备案;
(五)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六)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备案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3月24日至2028年3月23日止。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甲方提供一枚“行政执法专用章”,交给乙方专门用于行政执法。
(三)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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