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管理细则》的通知 崇人社发〔2022〕20号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积极为乡村振兴提供技能人才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左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 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 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 ( 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五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自主培训)补贴
1.自主培训补贴标准。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经崇左市备案的培训机构(院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在当地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自主培训流程。由培训机构以自主培训名义组织开展的培训班,开班前,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实施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进行开班备案并录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未经备案同意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开班备案材料包括: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
(2)培训师资材料;
(3)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4)培训计划及授课安排表。
3.自主培训补贴申领。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关证书一年内(以证书落款日为准)向就业所在地(区内就业的)或户籍所在地(区外就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个人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2)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交原件);
(4)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
(5)证书复印件。
4.自主培训补贴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个人提交的自主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后,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标准职业证书可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核实,下同)。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制培训补贴标准。
(1)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并按照项目制培训协议实现就业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2)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执行。
2.项目制培训流程。
(1)确定项目制培训项目。根据收集到市场有明确就业需求、有明确就业方向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明确就业项目的情况下,确定项目制具体培训项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培训补贴。
(2)确定项目制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在崇左市备案且具有相关工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院校)承担项目制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主动对接、服务企业提出的项目制培训,原则上由该培训机构承接相应的项目制培训任务;企业自主提出的项目制培训项目原则上由企业自主开展培训或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崇左市备案的培训机构(院校)开展培训。
(3)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企业)签订项目制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标准、培训结果运用、培训费用、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双方责任。对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场有明确就业需求、有明确就业方向提出的项目制培训申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要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5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审核及协议签订。
(4)组织开展项目制培训、考核。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培训协议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制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就业技能考核、认定。标准职业(工种)考核、认定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非标准职业(工种)考核内容与方式由拟用工主体确定,培训合格的由用工主体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项目制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企业)应向培训实施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进行开班备案并录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未经备案同意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开班备案材料包括:
①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
②培训师资材料;
③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④培训计划及授课安排表。
在开展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培训过程中,崇左市备案的培训机构无相关培训工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引进具有相关工种培训资质的市外培训机构(院校);开展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过程中,培训机构(企业)可根据培训需要,灵活聘请经验丰富的老师傅、老专家作为授课教师开展培训。
3.项目制培训补贴申领。培训机构(企业)培训结束后1年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
(3)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复印件);
(4)培训成效佐证材料(证书、劳动合同书或工资发放单等能证明就业的材料复印件);
(5)培训签到表(以系统导出为主,因系统原因不能签到的以纸质签到为补充);
(6)项目制培训协议(复印件)。
4.项目制培训补贴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培训机构(企业)签订的协议验收培训成效,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培训课时
标准职业(工种)培训天数按培训补贴标准数除以200的计算公式确定,即专项职业能力4天、初级工9天、中级工12.5天、高级工20天,每天计7个课时;技师和高级技师不定课时,按鉴定考试通过的人员拨付培训补贴;非标准职业(工种)按最高不超过5天(即35个课时)执行。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流程
由企业或培训机构以岗位技能培训名义组织开展的培训班,开班前,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实施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进行开班备案并录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未经备案同意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开班备案材料包括:
①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
②培训师资材料;
③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④培训计划及授课安排表。
(三)岗位技能培训课时
岗位技能培训课时参照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执行。
(四)岗位技能培训补贴申领
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企业职工取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如下: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
(3)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或劳动合同;
(4)证书复印件;
(5)培训签到表(以系统导出为准);
(6)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五)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创业培训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
得相应证书,并按照项目制培训协议实现创业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1.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 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二)创业培训流程
1.项目制创业培训流程。由培训机构以项目制培训名义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班,开班前,培训机构应向培训实施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进行开班备案并录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未经备案同意的不给予培训补贴。开班备案材料包括: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1);
(2)培训师资材料;
(3)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2);
(4)培训计划及授课安排表。
(三)创业培训课时
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10天、“改善你的企业”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12天、网络创业培训10天、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5.5天,每天计7个课时。
(四)创业培训补贴申领
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学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照培训协议条款,以实际实现创业人数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应届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不需以实现就业作为标准申报培训补贴),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
(2)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
(3)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复印件);
(4)培训成效佐证材料(证书、参加创业培训前后三个月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能证明实现创业的材料);
(5)培训签到表(以系统导出为准);
(6)项目制培训协议(复印件);
(7)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
(五)创业培训补贴补贴发放
人社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完成对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 10个月计) 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标准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 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
2.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领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申领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请表(附件6);
2.身份证、户口簿及人员身份类别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
3.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个人提交的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申报材料后,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崇左市职业技能鉴定个人补贴申请表(附件7);
2.人员身份类别材料;
3.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培训机构或企业垫付职业技能鉴定费的,由培训机构(企业)提出补贴申请,除提供上述2、3、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
(1)崇左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崇左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9);
(3)培训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垫协议。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后,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上月申领材料的审核。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经专家评审确定为崇左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每个补助15万元;确定为崇左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每个补贴100万元。建设项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崇左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崇左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会同崇左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崇左市实行培训机构备案制度并由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培训机构目录。经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均可承担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本文提到的一天,指7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票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金额拨付补贴。
第十七条鼓励培训机构、企业、劳动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崇左市职业技能培训系统具有实名登记(注册),有学习记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的,学员线上培训学时计入培训总学时,理论培训学时不超过培训总学时40%,实操培训不低于总学时60%。
第十八条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再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对同一补贴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不同的补贴项目,相同申报材料不用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各培训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中,要有禁毒、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安全、预防艾滋病等相关知识和内容,以上课程内容累计不少于2个学时,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的相关培训内容要纳入考试内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复产复工的企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增加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知识和内容。培训机构应做好课程安排、照片等有关记录台账。
第二十条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社部门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补贴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人社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左市财政关于印发〈崇左市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崇人社发〔2020〕45号)于2022年5月20日起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