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开展2023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
崇评组办函〔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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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评比达标表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现就规范开展2023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项目管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评组发〔2019〕2号)精神,各设区市、县(市、区)和自治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各市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立、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市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每个设区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县(市、区)县级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自治区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于桂评组发〔2019〕2号文件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2023年崇左市申报评比表彰项目的函》(桂评组办函〔2023〕22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3年崇左市评比表彰项目为:1.崇左市建市二十周年突出贡献奖;2.崇左市平安崇左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3.扶绥县“勇争第一,强县有我”先进集体、先进个人;4.大新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5.天等县“争当发展先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6.宁明县建设“边关名城”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7.龙州县“六个振兴”先进集体、先进个人;8.凭祥市友谊关先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9.崇左市江州区实施“产业强区、作风强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除上述项目和党内表彰项目等不适用于桂评组发〔2019〕2号文件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外,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禁借表扬之名行表彰之实,打“擦边球”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强化项目实施
各表彰项目承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认识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桂评组发〔2019〕2号、桂评组办函〔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工作引领示范、正向激励和推动发展的作用。
(一)评选表彰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市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选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县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县处级干部。
(二)各承办单位应及时制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后,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评选表彰工作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并在本单位、本地区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拟表彰对象需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需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要严格按照批准项目开展表彰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表彰项目内容或扩大表彰规模、范围,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和称号。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五)评比表彰活动原则上在2023年度完成,并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表彰活动部署文件、决定文件和备案表等材料报同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表彰办”)备案。各县(市、区)表彰办于12月12日前将县级评比表彰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表彰办备案。
三、严肃监督问责
各县(市、区)表彰办要切实履行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职责,积极主动督促指导本地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鼓励群众及时举报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群众亦可以直接向市表彰办进行举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表彰办联系。联系电话:0771-7968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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