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人社发〔2023〕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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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
为保证崇左市市级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简称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有序推进,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就业规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级农民工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77号),我市制定印发《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请各县(市、区)抓好落实。
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培育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引擎,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指经崇左市级评估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以培育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为目标,为农民工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金融服务、法律援助、权益维护等服务的创业平台。
第三条 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实施一年后,应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吸纳规模、园区经营规模和管理服务要求等方面在全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园区内正常运营的企业在10家以上,园区内企业的开工率不能低于20%,农民工创业成功率不能低于30%,农民工从业人数不能低于用工人数的60%。
第四条创业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创业园实行统一领导。
创业园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园的指导、协调、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县(市、区)创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崇左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具有较好的选址条件,具有可依托的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移民安置区、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有相应的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具有相应用地规模条件,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公顷,并符合自治区和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和用地审批手续;
(四)具有促进农民工创业的良好环境,出台了扶持农民工创业的政策性文件,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服务工作,拥有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社会氛围;
(五)自治区和崇左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自治区和崇左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办创业园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而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审查。市直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创业园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考核。
(三)认定。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由认定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无异后,予以确认。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经市级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相关单位应在财政、金融、就业、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一)经市级评估认定的农民工创业园,市级将从农民工就业创业奖补资金中划拨经费,给予每个农民工创业园20万元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奖补。奖补资金待农民工创业园认定一年考核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划拨。
(二)农民工创业园和园区企业按规定开展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可依据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申请相关培训补贴。
(三)为创业园提供专家智力支持,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四)其他及当地政府部门予以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创业园内创业的农民工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给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企业及其员工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三)对在园区内农民工创业的企业,推行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三证合一”,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证一码”,减少办证环节。
(四)其他及当地政府部门予以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章 园区建设
第十条 创业园要在以下方面加强项目建设:
(一)完善管理服务机构。当地政府要成立创业园管理机构,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熟悉创业政策、政治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强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引入市场化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运营。
(二)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创业园管理机构要建立服务承诺、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目标考核、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对外公布、悬挂上墙。
(三)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创业园管理机构要加强企业用工管理,监督园区内的企业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规定。
(四)建立基础台账和档案。创业园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和档案资料,真实、准确、规范地记录园区内的入驻企业和实体、就业人数、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情况。
(五)设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跟踪服务和指导;为园内的务工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贷款贴息和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开展政策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六)建立创业项目库和专家库。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向创业者及时推介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
(七)设立创业孵化功能区。农民工创办企业在创业孵化期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政策扶持,孵化期最长不能超过3年。
(八)创业园入口处应醒目标识“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县农民工创业园”,并在园区入口处设立醒目公告牌,载明园区概况、扶持政策、入驻企业、联系电话等。园区内企业厂房入口处醒目位置悬挂醒目标识牌,载明企业名称、创办人姓名、入园时间、投产时间、带动农民工就业人数等。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园区实行服务承诺、公开公示、限时办结、目标考核、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并悬挂上墙,对外公布。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二条创业园建设期一般为2年,视情况可申请延长建设期。建设期满后,自治区将组织对创业园建设及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如下:
(一)选址科学高效,具有可依托的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的存量资源,在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消防治安、环境保护、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有保障。
(二)划定建设范围,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公顷,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三)从创业园项目确定建设之日起,累计有10家(含)以上中小微企业入驻。
(四)有一定数量的企业投产,投产率应在20%以上。
(五)农民工开办(含入股)的企业数不低于创业园内企业总数的30%。
(六)积极促进当地农民工就业,入园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不低于创业园内就业总人数的60%。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步骤
(一)准备阶段。创业园建设期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下发通知,开展考核验收工作。
(二)自查阶段。各有关县(市、区)对照考核验收标准开展自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延期考核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准许延期,待建设达到标准后,自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验收申请。
(三)核查阶段。市级考核验收组到有关县(市、区),采取查阅档案资料、进入园区深入企业查看、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和资料。
(四)评定阶段。市级考核验收组按照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基础数据和资料,综合分析,量化评分,根据评分划分等级。
第十四条 等级划分及结果运用
考核验收分“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实行百分制,按照核验标准评分,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的将授予“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称号,可享受市级进一步扶持建设;对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经验收合格的授予崇左市农民工创业园称号,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扶持。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建设项目资格,收回建设补助资金,停止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园建设奖补资金可用于创业园及入驻企业基础设施及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企业迁入,创业项目推介会,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培训,商业贷款利息补助,企业稳岗、招聘,改善企业生产、职工生活条件等扶持园区及企业发展和带动农民工创业就业相关方面支出。
第十四条 取得创业园建设奖补资金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认定部门追回资金,并取消农民工创业园建设项目资格。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的;
(二)挪用或截留创业园建设补助资金的;
(三)经评估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也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制定标准,设立县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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