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扶持歇业市场主体十条举措》的通知 崇人社发〔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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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各县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便捷的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支持,现制定《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扶持歇业市场主体十条举措》,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扶持歇业市场主体十条举措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缓解企业经营难题,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社保、税务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现结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印发我市扶持歇业市场主体举措,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二条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第三条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第四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第二条、第三条纳税申报方式。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进行歇业登记后,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缴清社保、医疗(生育)保险费等费用,并及时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人员减员登记;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医疗(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用人单位和职工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统一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第七条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人员身份参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缴费期间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不裁员少裁员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分别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30%返还资金,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一次性扩岗补助申报条件的,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扶持歇业市场主体举措由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崇左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按照工作职能做好解释。如与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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