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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左市办、崇左市政府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崇办发〔2015〕2号)

2016/09/26 1.9w 阅读 544 点赞

中共崇左市办、崇左市政府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崇办发〔2015〕2号)

2016-09-27 15:39     来源:崇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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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凭祥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崇左军分区政治部、武警崇左市各支队: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崇左市委员会办公室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3日

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4〕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引领作用,深化我市殡葬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自治区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意见》,从殡、葬、祭以及宣传引导等方面对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抵制丧葬陋俗,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低,违规土葬、乱埋乱葬、滥占耕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丧葬陋俗、封建迷信活动活跃;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修建大墓豪华墓,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现象亟须整治。当前我市殡葬服务体系还不够健全,殡葬基础设施覆盖率只有42%,还有4个县没有殡葬服务设施,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目前全市平均火化率只有15%,远低于全区的24.9%和全国的49.5%的水平,全市殡葬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

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这是反对和整治“四风”,革除丧葬陋俗,净化社会风气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上来,完善政策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全市广大党员和干部充分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殡葬改革的实践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这对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美丽崇左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党员、干部带头,积极深入推动殡葬改革

全市党员、干部要增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责任意识,在丧葬活动中模范遵守殡葬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丧葬陋俗,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树立时代新风尚。要在殡仪馆等指定的治丧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未建有殡仪馆或未指定的治丧场所的地方,要在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严禁在居民区、城市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沿街游丧、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吹打弹唱和抛撒冥纸等,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危害公共安全。应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和丧葬攀比、丧事铺张等陈规陋习。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

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遗属凭火化证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具备条件的,也应当实行火葬;不具备火葬条件的,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未建公墓的地方,遗体应葬入荒山、荒坡、非林地、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葬,不留坟头,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遗体深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海葬或者深葬不留坟头,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

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铺张浪费、大操大办、为活人立墓、超标准建墓、建宗族墓、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和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丧葬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严格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纪律规定

(一)严禁违规操办丧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使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丧事。不得利用职务为生产、经销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建造封建迷信丧葬设施及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提供便利。

(二)严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应予以教育和劝阻,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党员、干部违反规定操办丧葬事宜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统筹谋划,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一)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的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重点建设完善殡仪馆、治丧场所、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2014—2020年,崇左市重点规划搬迁新建崇左市本级殡仪馆和新建设天等县殡仪馆、改造升级宁明县殡仪馆;建设大新县、扶绥县、龙州县、凭祥市等四个县级以上殡仪服务中心。同时推进崇左市本级、天等县、扶绥县、大新县、宁明县、龙州县公墓建设。此外,各县(市、区)对有条件乡镇、村,要规划建设乡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与乡镇集镇集中治丧场所、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人口少或选址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乡镇协调多村联建)与村(寨)集中治丧点。要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遗体)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规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大力推行以“一线通”白事服务、“家庭式”守灵服务、“一站式”陪同服务等亲情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殡葬“一条龙”服务,有效遏制丧葬陋习和乱埋乱葬。

(二)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各县(市、区)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民政局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会同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依法将城镇及其周边地区、重点旅游乡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等划定为火葬区;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可以划定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法规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并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

(三)加快殡葬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实施殡葬事业单位改革。承担行政执法的殡葬管理处(所)要与殡葬经营企事业单位脱钩,依法建立健全对丧事活动、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必须分离,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买单;经营性公墓和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机关不得参与经营性公墓和其他殡葬服务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经营性公墓和殡葬服务企业任职或兼职,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四)建立健全殡葬救助制度和惠民殡葬政策。要着力推进以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部分优抚对象为重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救助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殡葬救助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加快推行骨灰公益生态安葬。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逐步向辖区所有居民提供免费基本殡葬服务。

(五)不断强化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要制定公平公正的行业政策,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葬、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和尾气监测、排放治理、环境评价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大力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重点治理殡葬乱收费,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六)建立完善殡葬事业公共投入和稳定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殡葬事业的投入,建立健全殡葬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殡葬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五、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施。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氛围。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党员和干部带头殡葬改革纳入监督内容,对违反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进行通报,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组织部门要将党员和干部带头殡葬改革作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对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宣传部门(文明办)要重点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做法和先进事迹,要正面宣传引导全社会做好殡葬改革工作,将殡葬改革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殡葬陋习、倡导文明节俭治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创建文明单位的标准实施考核。机关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与单位目标绩效考核和党员、干部年度考核挂钩,人社部门在办理党员、干部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公安部门要加强执法工作,对在丧事活动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阻碍殡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严厉查处对偷运尸体出火葬区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发挥殡葬改革主管部门作用,组织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各项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深化殡葬改革措施和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反殡葬规定的情况;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提高殡葬服务质量。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做好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殡葬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基础服务设施选址、建设指导。住房建设城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管理,依法查处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违章占道的丧葬活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幂币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扰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殡仪馆、火化场、公墓、治丧场所等设施建设,支持殡葬设备设施环保节能改造,支持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公益性墓葬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殡葬用地、乱建坟墓、乱埋乱葬等行为。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林木和林地的保护和管理,认真查处毁林造坟、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乱埋乱葬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丧葬用品市场,查处和取缔无营业执照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杜绝尸源从太平间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非法进行殡仪活动的营运车辆、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车辆进行查处。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火化设备的环保节能改造、技术革新列入重点扶持项目。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改革政策法规、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及其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带头倡导和落实移风易俗,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殡葬改革作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树良好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来抓,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平台,采取群众畅谈、专家访谈、公益宣传、网民互动等多种形式,利用清明、重阳等传统节日,广泛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大力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时曝光负面案例,在全市形成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投身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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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