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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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为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效果,加深社会各界对《实施意见》的理解和认识,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自治区民政厅牵头开展调研,结合我区实际,在两次征求全区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26家区直、中直单位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我区的《实施意见》,对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实施意见》共由四个部分组成。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实施意见》基本精神与国务院《意见》相符。《实施意见》抓住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关爱保护机制、强化关爱保护措施等环节,在六个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加强家庭监护监督指导的政策措施,对于厘清家庭和政府的责任,督促外出务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二是强化了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控辍保学等环节在内的关爱保护机制,弥补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的政策短板,有助于遏制侵害留守儿童权益、冲击社会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三是强化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责任,构建家庭、政府、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意见》既强调了现行有效政策,又有新的措施安排,部门职责任务明确,组织保障措施有力,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操作性较强。四是强化了部门工作职责,特别是民政、教育、公安、财政、妇联、团委的职责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统筹协调、救助保护、兜底保障等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主阵地作用,在日常校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关爱志愿服务团队、节假日走访等方面进一步增强教育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实效。公安部门要在接警应急处置、依法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整治、推进户籍改革等方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相关工作,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妇联组织要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平台,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和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情况,加强亲情关爱。共青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团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参与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数据采集,推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机制,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五是强化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部分增加了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以及控辍保学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干部要加强对辍学留守儿童和不入学的留守儿童的监控工作,随时上报并录入民政统计系统。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六是强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的措施。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部分增加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明确要求各地要基于可靠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编制完整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目录,建立完善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区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与已建成的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多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站(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递送,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平台建设要与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卫生计生部门人口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扶贫部门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实行全天候、全领域动态管理和服务。村(居)民委员会每季度要全面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摸底排查工作,依托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及更新,实现一人一档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机关、妇联和扶贫办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民政摸排数据、教育事业统计和学籍系统中农村留守儿童数据、卫生计生人口管理系统中农村儿童数据以及公安机关户籍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形成真实、统一数据。
一是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依法提出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是家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提出了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是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监护监督指导,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重点指出了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明确了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在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方面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责。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要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全区各地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广泛吸纳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二是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制。就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共设计了5项机制。建立强制报告机制,详细列明了强制报告情形,确定了强制报告主体和受理主体。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应急处置的职责和处置措施。健全评估帮扶机制,明确了评估帮扶主体,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留守儿童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对处于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供针对性帮扶。强化监护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治安处罚或立案侦查,要求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申请撤销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监护资格。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小学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以及控辍保学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要求。三是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实施意见》按照标本兼治的长远思路,提出了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的长远目标。从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措施等三个方面,努力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儿童留守问题。四是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在,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大人、财、物投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选派工作能力强、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的同志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2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问题。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建立完善的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信息管理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职人员、未成年人救助服务站(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公安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递送,实现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强化激励问责机制。对工作认真到位、成效明显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对失职渎职、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水平。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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