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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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下发《崇左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崇政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发放实物。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四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具有崇左市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
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并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一)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六、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各县(市、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一)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崇左市民政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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