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 社会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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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社会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2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社会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21〕412号)。
崇左市民政局
2021年12月8日
(主动公开)
附件
民办函〔2021〕412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社会组织
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格做好各类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社会组织开展各类会议活动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会议活动组织部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尽量减少或避免举办各类节庆展会、研讨会、会员大会等会议和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确需举办的会议活动,均应事先提前进行报备,做好疫情防控方案。提倡会议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形式举办,尽量控制现场参加人数。
二、严格防控要求。社会组织会议活动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或审批。会议活动人数在100~1000人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举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会议活动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涉及重要领导人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举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并报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同时,将会议活动计划、方案、疫情防控方案一同报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各类会议活动的引导和监督。举办会议活动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期间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1〕7号)和《疫情防控期间会议管理“十严格”》等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内防外防同步、人防物防并重,绷紧疫情防控之弦,有序开展常态化防控工作。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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