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崇民罚决字〔2023〕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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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法人:尹雪琴,住址:崇左市城西路64号)。
经本机关查明,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未按照规定参加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检。以上事实有崇左市民政局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崇左市桂华职业技能培训中心收到本决定书后即上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崇左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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