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民罚决字〔2024〕第2号崇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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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法人:黄园耀,住址:崇左市环城东路与弄岗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经本机关查明,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2023年逾期未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民政)窗口提交2022年检材料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未完成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崇左市民政局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整改通知书》(崇民责改字〔2023〕3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以上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崇左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度检查的通知》(崇民函〔2023〕17号)要求,本机关决定:对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崇左市民政局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崇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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