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保对象死亡未及时停保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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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县某乡某村某屯黄某某一家4口人,于2016年7月申请低保,2016年9月起4人享受农村低保C档补助。户主黄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去世,但无人报告导致一直发放黄某某的低保金。2019年12月,乡政府组织开展低保动态核查时,工作人员发现黄敏山于2019年5月去世。由于核查工作任务重,年末年初工作繁忙,且12月的低保金以及提前发放2020年第一季度低保金都已经发放,至2020年2月该乡政府经办人员才在系统操作黄某某死亡停保。
分析: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文件精神:“脱贫攻坚期间为帮助有意外死亡病故人员的低保家庭渡过难关,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从第7个月起必须办理停保手续。”黄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去世,最多可以宽限多发低保金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起必须停保,但该乡政府至2020年2月才停保,多发其3个月的低保金,因此,应追回多发的低保金。
在此过程中,该乡政府及某村村委在低保动态管理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动态管理不够。对农村低保对象每半年的动态核查不按时;二是没有明确低保对象死亡报告制度。没有建立每月每个村的低保对象零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死亡,没有明确哪个负责报告乡镇政府经办人员。因此导致黄某某死亡无人及时报告政府,动态核查时却又超过宽限时间的情况。针对低保对象死亡不及时停发等问题,经办人员应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跟踪核查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及时精准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去世的低保对象进行及时停发,防止出现“死亡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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