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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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教[2020] 11号
崇左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桂教规范〔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夯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履行义务教育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主动承担发展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要加快学校规划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公办学位供给,要统筹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指导,各直属学校具体实施。
(二)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统一排查,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落实“双线四包”和联控联保责任,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招生入学组织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研判学位供需情况,做好学位预测。要提前编制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指导所辖学校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人口集中或学位不足区域,要统筹考虑户籍、合法稳定住所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义务教育入学排序规则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公安户籍、住建、乡镇、街道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多部门联合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信息比对工作。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并做好信息核验和科学排序。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2020年底前要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
(一)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生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地段划片)方式。招生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稳妥实施。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用考试、测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在入学报名、新生报到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面谈,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
(二)科学制定生源入学排序规则。在人口密集、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房户一致、独立产权、实际居住”优先的原则就近安排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读对口公办小学或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生源实际情况细化不同类别入学群体排序规则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超量的生源按相对就近原则调配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生源排序和调配工作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各招生学校具体负责实施。
(三)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对随迁子女过于集中而学位不足的区域或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科学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公办学校招收本地户籍生源后如有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应用于统筹安置符合基本条件、同等条件下排序靠前的随迁子女就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
(一)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制定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生源数量、学校布局、办学行为等因素对招生计划进行审核后,正式下达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年度招生计划。
(二)依法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严禁跨市域范围招生。各县(市、区)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县域范围内招生。市级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招生。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小学招生范围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高校举办或管理的民办初中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招生。
(三)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方式。从2020年起,实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信息登记和报名。适龄儿童少年在家长指导下报读义务教育学校时,自愿选择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不能兼报。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原则上限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擅自设定限制性报名条件。
(四)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录取方式。严格执行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
(一)加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我局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合理安排辖区学校具体招生任务数,一次性下达招生计划,切实完成招生任务。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全市所有普通高中高一起始年级一律不得出现66人及以上的超大班额,原则上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的大班额。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落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初中学校的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2020年招收民族班学生原则上在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招生人数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并结合学校招生任务按比例进行分配。
(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市域范围招生。县(市、区)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县(市、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可在本市域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我局确定。市属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市域内招生,具体招生办法由我局确定。
(三)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升学的权利。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加分项目。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禁设立初高中“直升班”,严禁学校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违规跨招生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严禁以免学费、给予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承诺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特别是公参民办学校要要严格独立招生。
(四)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管理。允许部分普通高中根据自身办学特色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控制在市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对象为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具有特殊潜能的特长生。自主招生安排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不得组织单独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特长进行专业测试。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方案须报经我局批准,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方案和录取结果。
五、统筹特殊类型和特殊群体招生
(一)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到有空余学位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加强留守儿童入学管理,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民族班纳入县(市、区)中小学招生工作统一管理,民族班招生应当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接受壮汉双语教育的学生倾斜,严禁以民族班名义跨地域“掐尖”招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办法,细化招生入学操作程序,规范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就读。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创造条件安排中、重度残疾儿童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
六、强化招生入学工作监管
(一)加大招生督导问责力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完善招生管理办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学校,还要视情况给予核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同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见附件)
(二)营造招生入学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读,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崇左市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
崇左市教育局
2020年7月 6 日
附件
崇左市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单位)
1、贯彻落实招生精神。认真学习各项招生考试政策,做到政策明确,思路清晰。
2、大力推行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有关要求,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
3、积极宣传招生政策。积极拓宽信息公开和招生宣传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各项招生工作信息。
4、严格执行办事程序。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及时、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公平公开公正录取。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厉打击考试舞弊行为;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实现录取工作“零违规”;严格执行录取标准,不录取一个不合格的考生;
6、强化岗位责任意识。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时,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态度热情细致。
7、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崇左市招生工作廉政承诺书(个人)
我郑重承诺:
在招生工作过程中,切实做好廉洁自律。不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承诺人:
年 月 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