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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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广西科技职业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和宗旨
(一)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
(二)本单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养复合型技术管理人才和适应青年深造就业的各类专业人才为办学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为崇左市教育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扶绥县同正大道336号。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自成。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法规范、监督本单位办学行为;
(五)依法评估本单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支持与鼓励本单位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由广西科技职业学院附属中等职业学校出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型与学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三年。
(二)专业设置:所开设专业均为与总校高职专业相对应的专业:
660301机电技术应用、710303通信运营服务、720408中医康复技术、710201计算机应用、720409中医养生保健。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校设立董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报审批机 关备案。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 新一届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教职工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设置董事长一名,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今后各届董事长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召开 或者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 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表决,可委托他人,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 制定发展规划;
(五) 审核预算、决算;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一名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自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有:
1、员工工资;2、职工福利;3、社会保障费;4、业务费;5、公务费;6、助学金;7、修缮费;8、设备购置费等。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
1、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2250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1800元,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
2、教职工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3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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