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崇左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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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项目名称:学前免保教费
资助对象: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看护点、小学附设学前班)就读的脱贫家庭(含退出户)幼儿、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指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幼儿,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在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以及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750元。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学前班)就读的脱贫户等特困家庭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对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户等特困家庭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幼儿家庭承担。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项目名称: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在崇左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
1. 寄宿制学生
在崇左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其中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其他义务教育学校要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等。
2. 非寄宿制学生
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 2014 和2015 年退出户,脱贫不稳定户)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费补助范围。
资助标准:
1.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2.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项目名称: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对全市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含学费、课本费和住宿费)。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不含课本费、住宿费)。
资助标准:
1、每生每学期 城市示范高中1000元,农村示范高中900元,城市普通高中800元,农村普通高中700元。
2、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具体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受助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受助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项目名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市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
1.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的有:脱贫家庭学生(含2014、2015年退出户)、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
2.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申请资助。
资助标准: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三档执行,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普通高中免学费
项目名称:普通高中免学费
资助对象: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免学费标准按市级、各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标准:
1.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2. 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项目名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助对象:
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
免除标准:
1、每生每年 市属中等职业学校2000元,县属中等职业学校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3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3500元。
2、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项目名称: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涉农专业学生和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范围。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资助标准:
分三档资助,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脱贫家庭(指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户、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以及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2014、2015年退出户家庭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项目名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资助对象:崇左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
补助标准:每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项目名称: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资助对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全市每学年奖励名额约1000人。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项目名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注: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重复享受“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广西区内院校录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00元,广西区外院校录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
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助
项目名称: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助
资助对象:
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 下同)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注: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重复享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项目资助。
资助标准:广西区内院校录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00元,广西区外院校录取的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项目名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同时具有崇左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费用。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年龄在25-60岁之间。
贷款金额: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
广西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项目名称:广西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高校应届毕业生。
※注: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
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资助标准:
2022年及以后毕业的毕业生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之前毕业的毕业生继续按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
申请时间:基层服务满三年后第四年、第五年的3月31日前(特殊时期按当年要求的时间节点)
办理地点和机构:登录申请网址:http://gxzz.gxeduyun.edu.cn/pros/identity/indexxfbc.action进行注册、申请,携带相关原件、证明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级教育局资助中心现场审核、办理。
咨询电话:0771-7870598 崇左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宣
以上政策如有变化以上级正式印发的文件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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