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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崇左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1/25 1.1w 阅读 427 点赞

崇左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01-26 17:19     来源:崇左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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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教罚字〔2025〕1号

当事人: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1401MJN756837R

地址:崇左市环城东路与弄岗路交叉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园耀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华大高中)在办学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时足额缴纳教职工住房公积金、2024年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2.2024年秋季学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未存入备案账户金额达384.6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的规定。

3.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规定。

4.2024年秋季学期跨学期收费涉及176人,金额达230.31万元。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及普通高中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的规定。

5.理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定。

6.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骗取办学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第三项“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关于〈关于协助核查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从未缴纳教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函〉的复函》。

2.《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资金监管账户协议》及账户流水。

3.《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收费统计表》。

4.《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2024年秋季学期高一学生缴费统计表》。

5.广西12345政务便民热线管理平台服务工单。

6.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2021〕10032号)。

7.《关于做好学校办学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签收凭证。

8.《关于2024年秋季学期收费工作的整改通知》及签收凭证。

9.《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章程》。

10.《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关于广西崇舜投资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的情况通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11.崇左市住建局提供用于公章鉴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广西华大附属学校(小学)-教学楼2、3单元)。

12.《关于举办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的申请报告》。

13.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向崇左市教育局申请办学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广西华大附属学校(小学)-教学楼2、3单元)。

14.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向崇左市教育局申请办学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广西华大附属学校(小学)-学生1#、2#公寓楼、综合楼、食堂)。

15.《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崇建撤决字〔2024〕第001号)》。

16.《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关于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发生警情案件情况通报》。

17.黄园耀等7人《调查询问笔录》。

18.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4)桂1402执1517号、(2024)桂1402执1592号】。

19.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向华大高中送达了《崇左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教罚告字〔2024〕3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华大高中享有陈诉、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华大高中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申辩书》及《听证申请书》。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向华大高中送达《崇左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崇教听通字〔2024〕1号),告知华大高中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以及参与听证的相关事项等。2024年1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公开组织听证,华大高中参加了听证,并发表意见及提交证据,详细意见内容经华大高中核对无误并签名后,记录在卷。

华大高中提出申辩意见时承认违法事实,但主张事出有因,并在逐步整改,恳请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同时提交了《请款申请书》《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缴费证明》(证明编号:5670052966309553)《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现金支出明细表》《理事会会议记录》《行政会议记录》等证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虽然华大高中已补发工资及补缴社保,但仍存在多项违法事实,违法情节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对华大高中提出的申辩主张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华大高中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未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大量收支未使用备案账户;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跨学期收费;理事会未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华大高中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骗取办学许可证,违法情节严重。收取的费用未存入备案账户、跨学期收费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在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仍屡教不改,造成学校收支长期处于无法监管的状态,华大高中因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华大高中因管理者矛盾、未按时发放工资、跨学期收费等管理混乱的行为引发多起投诉、警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崇左市华大高级中学的办学许可证(证书编号:教民145140032019018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华大高中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书编号:教民145140032019018号)。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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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