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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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建字〔2019〕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中泰产业园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江州区市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工程范围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格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可参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投标。
(二)项目负责人
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可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专业技术职称。
2.不得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作为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三)工程业绩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三、加强监管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对问题企业的处理情况,按照诚信库管理办法,及时录入诚信库平台。
本通知为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后的政策过渡期提供工作指引,与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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