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崇建字〔20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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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左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
法律制度实施方案
为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化解机制和工作体制,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指导意见》(桂建法〔20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维护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良好秩序,保证公正公平、快速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为全市住房城乡事业的建设服务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健全和完善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健全仲裁工作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推动合法、公平、高效解决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经济纠纷问题,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崇左仲裁委员会挂牌设立“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纠纷调解仲裁中心”。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各项程序制度,加强仲裁制度推广,探索高效、便捷的问题解决机制,负责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宣传、纠纷调解仲裁业务培训和拓展,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等。
(二)建立专业高效的仲裁员队伍。遴选政治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的律师或专家担任仲裁员,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司法局的指导下集中进行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深入企业、工地、物业小区等一线了解出现矛盾和争议的环节、事项及成因,强化对行业的了解,提高仲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覆盖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技术专家咨询队伍。在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物业、造价、建材、市政、检测、监理等专业领域,遴选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队伍,辅助调解仲裁中心作出公正仲裁。
(四)落实示范合同格式合同仲裁条款。加强示范合同、格式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示范合同、格式合同,及时纠正排除仲裁条款问题,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导合同当事人优先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五)加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仲裁制度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宣传并充分运用仲裁制度化解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把宣传推广仲裁制度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纳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体系的总体部署,坚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依法预防矛盾、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和举措抓实抓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遴选和管理技术专家队伍。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健全专业仲裁员队伍和纠纷调解仲裁各项工作机制,加强对仲裁机构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司法局:负责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增强各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引导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的社会主体自愿使用仲裁机制解决矛盾纠纷。
五、扎实工作,积极探索
(一)以改革精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仲裁法律机制建设走稳走实。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充分利用仲裁的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等特点,推动合法、公平、高效解决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问题。
(二)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创新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专门调解的规则和程序,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仲裁机制建设,不断提高仲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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