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崇左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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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崇左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经报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崇左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8日
崇左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保障功能,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及其派驻各县(市)管理部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辖区内居住,且未在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地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开户登记
第五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缴存的人员办理开户申请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一类银行卡)。
3.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及其雇佣人员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自由职业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并办理开户登记。
第四章 缴存办理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和缴存方式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并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二)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10%。
(三)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元位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上、下限额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并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四)缴存方式。自愿缴存人员采取委托划扣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的20日由公积金中心进行划扣。
第八条 因缴存人原因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信息变更。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变更。
(二)自愿缴存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账户信息变动。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新单位统一为其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自愿缴存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继续缴存的,可自愿退出,将资金余额转入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账户;职工从单位离职后未再进入城镇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职职工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转入自愿缴存管理。
自愿缴存人员自开户之日至销户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销户利息额的10%。
第五章 提取与贷款使用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公积金中心现行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提交开户申请。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办理。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有突出贡献的自愿缴存人员可优先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1.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缴存义务的。
2.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计收贷款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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