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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桂在真打”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2022/06/22 1.9w 阅读 307 点赞

广西崇左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桂在真打”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

2022-06-23 16:20     来源: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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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高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热水器案

2022年1月4日,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高某某销售的部分燃气热水器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高某某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处货值金额1.6倍合计138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2.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大新县八万桥阿海批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1月26日,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新县八万桥阿海批零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有侵权假冒产品牛栏山陈酿白酒共计96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购上述产品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同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白酒96瓶、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年10月05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天等县大榕树榨油厂生产上述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以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扶绥县岜盆乡凯艺家电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1年12月14日,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扶绥县岜盆乡岜盆村街巷8号的扶绥县岜盆乡凯艺家电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要求、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崇左市江州区泳昌百货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22年1月22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崇左市江州区泳昌百货超市立案调查。当事人从2021年7月起,通过微信联系购进假冒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名酒75件,截止2022年1月18日其已经对外销售假酒2.52万元,其非法获利1.46万元,剩余322瓶假酒被依法扣押。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扣押的涉案假酒进行价格认定,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伍拾壹万陆仟一佰陆拾元整(¥516160)。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罪,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移交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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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