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全体职工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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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及全体职工:
你们好!衷心感谢你们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市已建立了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已日臻完善,惠及所有的企业及其职工。
一、社会保险为企业及其职工保驾护航
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社会保险为企业的健康长足发展发挥着保驾护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扎根企业、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等强力功能:
(一)职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高享受养老金水平越高,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我市养老金从2005年至今已连续18次调待,平均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2022年已近3000元/月,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
工伤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经工伤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亡待遇近100万元)。解决职工因工伤亡待遇问题。
失业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失业后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022年平均失业保险待遇达1700元/月。解决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职工病有所医问题,保障职工不因病导致生活水平大幅下降,提高生活质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可按照规定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急诊留观医疗、住院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职工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企业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厅及时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待遇。
(二)疫情期间实施社会保险“返”“降”“补”等助企纾困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1.“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规定为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免申即享。
2.“降”:降低失业、工伤、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政策。
3.“补”: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职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一)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逾期缴纳须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为确保企业健康、长足发展,请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率如下表:
|
险 种 |
费 率 |
备 注 | |
|
用人单位 |
职工 |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6% |
8% |
用人单位费率已由原来的19%降至16% |
|
工伤保险 |
0.1%-0.8% |
0 |
此费率为实行阶段性降费费率,正常费率为0.2%-1.9%,按八大行业确定各行业的费率 |
|
失业保险 |
0.5% |
0.5% |
此费率为实行阶段性降费费率,正常费率为2%(其中:单位1%、个人1%)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6% |
2% |
此费率为降低后的费率,正常费率为10%(其中:单位8%,个人2%) |
|
生育保险 |
0.5% |
0 |
此费率为降低后的费率,正常费率为0.8% |
(二)温馨提醒:
近年来发现,部分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1.已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之日即为社会保险登记日,企业申请的统一信用代码证即为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未按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在收到本信函后,及时到企业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如需补缴办理参保登记之前社会保险费的,申请时提供职工相关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给予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4.企业应按月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跨月后未缴费的,即形成欠费,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已办理缓缴手续的除外);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按规定停止享受待遇。
5.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将对未参保缴费的企业、已参保但长期欠费的企业依法实施重点检查,对逾期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将按规定提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
6.企业用工但未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造成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申报业务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12日(工作日),信息变更等其他业务申报不受时间限制,请各参保单位按时办理各项业务。
三、竭诚为企业做好各项服务
为企业提供更好、更快捷的服务是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近年来,我们通过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实现了常规业务“网上办”、现场业务“一窗办”、热门业务“全市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跑腿越来越少、时限越来越短、办事越来越简单!
(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业务,可登录广西“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网厅网址:https://rswb.gx12333.net
(二)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可通过登录“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网厅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web/hallEnter/#/Index
(三)除网厅线上办理之外,还可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线下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
序号 |
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
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
|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
|
1 |
崇左市社保中心 |
崇左市石景林路与花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社保34、35号窗口 |
0771- 7965675 0771- 7965036 |
崇左市医保中心 |
崇左市石景林路与花山路交汇处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 |
0771- 7928672 |
|
2 |
扶绥县社保中心 |
扶绥县新宁镇环城路380号东盟国际商贸城2号馆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K9-K12窗口 |
0771-7611399 |
扶绥县医保中心 |
扶绥县新宁镇环城路380号东盟国际商贸城2号馆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窗口 |
0771- 8539108 |
|
3 |
大新县社保中心 |
大新县桃城镇安平大道192号 |
0771-3622274 |
大新县医保中心 |
大新县桃城镇安平大道192号 |
0771— 3625399 |
|
4 |
天等县社保中心 |
天等县仕民新区果必路1号人社局三楼 |
0771-3521277 |
天等县医保中心 |
天等县城果必路01号 |
0771- 3532198 |
|
5 |
宁明县社保中心 |
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东43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窗口 |
0771-8621081 |
宁明县医保中心 |
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435号一楼医保窗口 |
0771- 8636522 |
|
6 |
龙州县社保中心 |
龙州县兴仁街127号政务中心15号社保大厅 |
0771-8830008,8830010 |
龙州县医保中心 |
龙州县政务服务中心(兴仁街127号)三栋二楼12号厅 |
0771- 8822738 |
|
7 |
凭祥市社保中心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一楼社保大厅A区23号窗 |
0771-8520557 |
凭祥市医保中心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40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综合服务中心一楼A区 |
0771- 8539108 |
|
8 |
江州区社保中心 |
江州区城西路50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号大厅(旧城区体育场对面) |
0771-7828611 |
江州区医保中心 |
江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号大厅(旧城区体育场对面) |
0771- 7841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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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崇左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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