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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崇左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04/24 2.0w 阅读 329 点赞

2022年崇左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04-25 08:40     来源: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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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经研究审核,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4个案例为“2022崇左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1: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198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12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以及包装机器。经查,当事人黄某自2019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11582丸,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21万余张(枚),涉案金额784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2022年1月28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调查。该案纳入公安部挂牌督办。自2022年4月以来,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贵港、容县、来宾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15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个,查扣“安官牛黄丸”等假药成品、半成品44587丸,货值金额2000万元。

案例2: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泳昌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至2022年1月,江州区泳昌百货超市经营者农某某明知“北京张总”“河南郑总”批发出售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为假冒注册他人商标的伪冒酒的情况下,仍然与“北京张总”“河南郑总”多次进货来销售。截止2022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扣之日,当事人已经对外销售假酒金额为2.52万元,其非法获利1.46万元,剩余322瓶假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认定,被扣押的涉案假酒价格为51.61万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向其销售的知名品牌白酒是假酒的情况下,仍然购进并进行出售,主观上具有明知并积极实施的违法故意,购进的假酒涉及品牌种类多、数量大,已经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罪,已符合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条件。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30日将该案移交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

案例3: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扶绥县腾辉百货批零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8日,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扶绥县腾辉百货批零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批零部营业场所内货架上摆放的9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精品土山堂雄睾酒,酒瓶标签上标注有“本产品荣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539103.7”和6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的土山堂雄睾酒,酒瓶标签上标注有“本产品荣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539104.1”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批零部提供以上两项专利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批零部未能提供。

经查,上述两件专利于2015年11月6日宣告终止,目前的法律状态是失效。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扶绥县腾辉百货批零部销售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精品土山堂雄睾酒”“土山堂雄睾酒”酒瓶标签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批零部经营者不知该商品是假冒专利商品,并且能够提供该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不存在主观故意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最终对批零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等县圣丰农资生物化肥经营部乔皮店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26日,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等县圣丰农资生物化肥经营部乔皮店(以下简称该店)进行专利产品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地面上摆放有聚昭福牌硫铁基复混肥料外包装标示有:专利类型:国家专利技术,专利号:ZL02113707.2等字样12袋。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平台查明,该项专利法律状态已终止,且上述肥料生产日期是2022年01月21日,晚于其包装上标示的专利权终止日期。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聚昭福牌硫铁基复混肥料的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聚昭福牌硫铁基复混肥料,并决定给予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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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