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职业介绍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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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条件
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崇左市登记注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市场主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补助:
(一)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
(二)协助企业与农村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600元/人标准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且每年度只能按照“一人一补助”的标准享受一次补助,同时不得与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同时期享受。
三、申请材料
申请职业介绍服务补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崇左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崇左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三)代理招工服务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审核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经纪人申请表》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
(五)失业登记记录(就业人员失业登记地在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就业企业所在地在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需提供)。
四、拨付流程
(一)在我市城区(含江州区)、中泰产业园区范围内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自就业企业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至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在我市龙州县、扶绥县、天等、大新县、宁明县及凭祥市范围内的符合本方案“补助条件”的市场主体,自就业企业为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到所在当地人社部门。
(二)各级人社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未通过审核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各级人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示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的一次性拨付工作。
五、资金来源
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其他
(一)各级人社部门可依托智慧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和单位信息的,可再行精简办事材料,优化办事流程。要推行告知承诺制,采取自行或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加强补助资金的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理。
(二)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谁审批、谁拨付;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核,申请补助的市场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职业介绍服务补助资金的,除责令退赔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市场主体申报我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此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自治区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崇左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表)
2.崇左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申请表(劳务经纪人用表)
3.崇左市职业介绍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3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