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养老院食堂食品安全吹哨人举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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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养老院内部人员主动举报养老院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院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民政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的养老院食堂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民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开接收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对匿名吹哨人,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子以处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等泄露给被举报的养老院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负责查处的民政部门在案件结案后起 15 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吹哨人举报处置情况。
第九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崇左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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