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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崇左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2024/11/04 1.8w 阅读 492 点赞

崇左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委托书

2024-11-05 10:25     来源:崇左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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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崇左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玺

受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

法定代表人:叶家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制止和打击涉林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国有林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委托组织条件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在东门林场林地权属红线范围内按下列要求行使市本级林业行政处罚权。

一、受委托单位执法权限及范围

1.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在东门林场林地权属红线范围内以崇左市林业局的名义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69项违法行为,并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具体委托事项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2.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制审核后,需提交崇左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全权委托受委托单位实施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对受委托单位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因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越权处罚。

2.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处罚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统一使用“崇左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专用章(4)”。

6.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单位应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7.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执法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因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政策调整,委托单位对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附件:崇左市林业局委托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委托单位:崇左市林业局                           受委托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东门林场

法定代表人:陈玺                                 法定代表人:叶家义


2024年11月1日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