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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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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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领域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事实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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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 |
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九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三)以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崇左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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