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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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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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 |
具体情形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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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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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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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体检人数1至2人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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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体检人数3至4人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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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体检人数5至7人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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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体检人数8至10人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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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体检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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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许可证书10份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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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许可证书11至50份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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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许可证书51至100份的;伪造或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50份以下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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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许可证书101至200份的;伪造或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51至100份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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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许可证书200份以上的;伪造或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100份以上的 |
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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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 |
予以关闭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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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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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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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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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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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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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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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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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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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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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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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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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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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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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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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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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违规收取押金人数1至2人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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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押金人数3至4人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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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押金人数5至7人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9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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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押金人数8至10人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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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取押金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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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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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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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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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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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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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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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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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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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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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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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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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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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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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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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的处罚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滥发证书5本以下,获取非法收入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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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证书6至10本,获取非法收入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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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发证书10本以上,获取非法收入的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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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招生人数5人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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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6至1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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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11至3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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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31至5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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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 |
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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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行为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招生人数5人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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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6至1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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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11至2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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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21至50人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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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50人以上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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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停止招生的 |
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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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达应出资金额20%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3倍以上0.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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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达应出资金额的20%以上40%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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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达应出资金额的40%以上60%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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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达应出资金额的60%以上80%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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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达应出资金额的80%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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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行为的处罚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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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5000元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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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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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 |
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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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6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并可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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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招生人数1至2人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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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3至4人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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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5至7人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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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8至10人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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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人数10人以上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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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骗取钱财5000元以下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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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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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钱财1万元以上的 |
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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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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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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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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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1至2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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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3至4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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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5至7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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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8至10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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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职工10人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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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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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欠缴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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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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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瞒报工资数额占总额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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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工资数额占总额30%以上6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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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工资数额占总额6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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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
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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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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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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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且低于1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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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且低于5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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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5万元以上且低于10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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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10万元以上且低于20万元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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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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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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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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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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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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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金额8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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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延迟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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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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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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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尚未导致基金被骗取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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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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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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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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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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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尚未导致基金被骗取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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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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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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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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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被骗取金额5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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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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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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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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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其他物品等侵犯劳动者财产权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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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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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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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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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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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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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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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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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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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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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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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按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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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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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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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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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
派遣劳动者10人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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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11至20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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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21至30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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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31至50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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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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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遣劳动者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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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遣劳动者11至20人的 |
以每人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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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遣劳动者21至30人的 |
以每人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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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遣劳动者31至50人的 |
以每人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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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的 |
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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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劳务派遣单位采取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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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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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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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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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2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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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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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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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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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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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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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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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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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初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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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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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反规定的 |
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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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不退还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收取的中介服务费3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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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中介服务费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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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中介服务费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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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中介服务费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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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中介服务费1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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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企业拒绝或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四)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初次违反规定的 |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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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次违反规定的 |
可以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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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多次违反规定的 |
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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